教導-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以維身心障礙者權益。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4年4月18日府教字第1140081794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透過多元管道積極辦理,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其進入公共空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放置於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歡迎逕行利用。
相關檔案
公文~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pdf
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pdf
相關連結
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發布時間: |
2025-04-28 13:52:05 |
發布單位: |
仁愛國小教導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