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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等)、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 予補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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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等)、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
予補休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3號函辦理。
二、本函釋略以,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依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23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相關檔案

1120905 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予補休案.pdf
1120913 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予補休案.pdf


發布時間: 2023-09-20 11:33:54
發布單位: 仁愛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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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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