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案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函辦理。
二、按教師現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要,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相關檔案
1100720 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PDF
發布時間: |
2021-07-26 08:55:58 |
發布單位: |
仁愛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