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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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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現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要,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相關檔案

1100712 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PDF


發布時間: 2021-07-16 14:19:43
發布單位: 仁愛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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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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