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轉知 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繳付退撫基(儲)金相關規定及執行事項 相關資訊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府人給字第1150114780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銓敘部函附該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 11559659241號令規定載以,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 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 資遣撫卹法」第10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選 擇全額負擔退撫基(儲)金費用,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 付;其中於該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 年資,得於該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 繳付退撫基(儲)金費用。
三、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如有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請各機關(學校)依前開銓敘部函轉知當事人 並依限完成申請及繳費。
相關檔案
苗栗縣政府 函.PDF
銓敘部 函.pdf
銓敘部 令.pdf
公務人員育嬰(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pdf
| 發布時間: |
2026-06-01 15:22:12 |
| 發布單位: |
仁愛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