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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轉知 有關現職人員經核准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領有兼職費者,得否同時支給加班費、其加班費計支內涵及發給機關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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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12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現職人員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支給兼職費者,如因兼任或代理之職務「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並符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者,得支給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內涵,係以本職之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又加班費之發給,參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6月2日86局給字第17239號函之意旨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8條但書規定,由兼任或代理機關發給,但經協調,得由本職機關支給。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9月9日85局給字第33044號書函及人事總處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15年1月22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檔案

苗栗縣政府 函.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發布時間: 2026-03-04 10:56:26
發布單位: 仁愛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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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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