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轉知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與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 生效。
相關檔案
苗栗縣政府函.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勞動部 函.pdf
勞動部 令.pdf
| 發布時間: |
2025-12-12 08:46:56 |
| 發布單位: |
仁愛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