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轉知 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影本1份
一、依112年2月15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
規定,公務人員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
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子
女,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
之一以上,得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
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機關設有派出單位或轄下設施,且其所
在地點與機關所在地並非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基
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意旨,係為營造養育
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職場與家庭,
因此,該條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
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
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
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以符實際。
詳如附件,請同仁參閱。
相關檔案
苗栗縣政府 函.PDF
銓敘部 令.pdf
銓敘部 函.pdf
| 發布時間: |
2025-11-24 15:34:56 |
| 發布單位: |
仁愛國小人事室 |